开启辅助访问

扫一扫 微信快速登陆

切换到窄版
查看: 1165|回复: 0

【诉讼判决】业主起诉美林湖交房给错房型索赔失败

[复制链接]

19

主题

20

帖子

9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99
发表于 2018-4-23 22: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8民终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梅,女,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余旺,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华锋,男,系朱玉梅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美林基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宋红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宋红成。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立艳,广东正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玉梅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美林基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基业公司)、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花园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9月10日,朱玉梅与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玉梅向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购买位于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天汇半岛维景湾×××号房屋,房屋总价款723856元。作为合同附件四的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约定,买受人清晰明了前期的销售宣传资料仅供买受人参考,不构成出卖人对买受人的要约,同时,出卖人未授权其他任何销售人员、工作人员、第三方就该房买卖事宜对买受人作任何承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亦附有房屋平面图,朱玉梅在房屋平面图上签名。
朱玉梅表示,其要购买的是宣传册上的d户型,购房时查看过房屋,房屋现场标明房号为×××3,为此与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3号房,但现场所标的×××3号房实际是×××2房,为e户型,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当时将×××2房和×××3房的房号标反了。因实际购买的房屋与现场查看的房屋不一致,朱玉梅向工商部门投诉,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在工商部门的调解过程中,承认因工程方标错编号给朱玉梅造成困扰。庭审时,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表示,×××2号房在2014年5月28日已签约出售,价款为91万多元。关于主张20万元赔偿款的由来,朱玉梅称当时销售人员明确告知现场所看的房屋售价723856元,但其所买的不是现场查看的房屋,现场查看的房屋价值90多万元,为此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应当补偿两套房屋的差价。同时,朱玉梅表示,考虑到各种利益,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引发的纠纷。朱玉梅以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为由主张赔偿,所谓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实际是朱玉梅、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对交易房屋这一标的物认识错误而产生重大误解,在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朱玉梅没有主张解除合同,而是同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朱玉梅依据缔约过失主张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并且,×××2房和×××3房都有其固定价值,若×××2号房能够出售给朱玉梅,其价格可能高于×××3号房,朱玉梅所主张的两套房屋差价20万元,并不同于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因合同可以履行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对朱玉梅主张美林基业公司、后花园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朱玉梅主张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朱玉梅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的凭据,对朱玉梅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粤18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驳回朱玉梅的诉讼请求。件受理费2150元,由朱玉梅负担。

被上诉人清远市美林基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是否存在缔约过失的责任。2、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缔约过失的责任问题。缔约过失的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依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要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因此,本案不属于缔约过错责任的处理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以缔约过失为由被上诉人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证实,上诉人在看房时需要购买的是d户型××3号房,而非e户型××2号房,但由于被上诉人当时将该两房的房号标反而导致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购买的是e户型××2号房,对此,造成上诉人实际需要购买的房屋与签订合同的房屋不一致的过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虽然上诉人并无提出解除合同,但并不能免除上诉人因其过错而造成上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至于损失的赔偿问题。上诉人主张两套房屋的差价20万元为实际损失并要求赔偿,经查,该两套房屋之间的差价,仅能证实该两套不同座向,不同面积的房屋出售价格,并不能据此证实上诉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依据,因此,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20万元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虽然上诉人就其损失并无提供相关的证据,但本院结合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序及考虑到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确实造成上诉人为处理本案而实际发生了相关的交通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因此,对上诉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50000元,该款项由被上诉人赔偿给上诉人。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该类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本案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因此,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以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清远市美林基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朱玉梅损失50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50元,由上诉人朱玉梅各负担1150元,由被上诉人清远市美林基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各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内容过长,有删减!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美林湖生活,湖里大小事

美林湖社区是美林湖业主利用业余时间创立运营,非盈利性质,旨在建立和谐美好热闹的互动社区,请邻居亲们礼貌发帖,和谐友善;禁止发布违法、虚假信息!

联系我们

  • 工作时间:7*24小时
  • 客服电话:
  • 反馈邮箱:mlh@avas8.com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美林湖片区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